与卖淫女签订包夜合同,为什么嫖客强行发生性关系,还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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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民事协议以自愿为主要原则,但许多协议达成后,双方总是有各种各样的理由反悔。如何分析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坚持履行协议?
【案例】王某(男,28岁,未婚)是一家电视台的记者,通过公开暗访,以报道为威胁,月收入颇丰。到目前为止,王某还没有结婚,只是因为他喜欢嫖娼。当然,如果他特别喜欢卖淫的女人,他就不能在晚上打包了。王某最近遇到了朱某(女,25岁),被称为大三学生。通过300元的快餐性交易,王认为朱很好,两人同意周末包夜,价格2000元,同意性关系的次数不限。是夜晚,王某和朱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朱某很累,正要睡觉。但王某不依不饶,说既然你包夜,就应该配合我发生性关系,不顾朱某的反抗,强行与朱某发生第四次性关系。朱实在受不了王某的折磨,于是报警告王某强奸自己。王拿出自己和朱的聊天记录,愤怒地说:“我不是强奸,我只是嫖娼,不要欺负我不懂法律。”。本案是作者根据真实案例稍加改编的。我们假设本案的事实已经查清楚了,以下作者结合刑法原则和刑法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分析。请批评和纠正它。《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王、朱同意卖淫不构成犯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拘留或者罚款。因此,王某和朱某从事卖淫嫖娼本身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法律。(2)王和朱同意,性关系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性关系应以纯粹的爱情为基础。在婚姻的基础上,那些欺骗和一夜情是社会共同道德应该谴责的行为。以金钱和性交换的卖淫和嫖娼不仅是违法的,也是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王与朱之间的夜间协议不仅违法,而且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它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自始无效。王第四次与朱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附近400元4个小时快餐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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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面已经讨论过,王某和朱某的包夜协议在法律上无效,从一开始就无效。什么是自始无效:这个协议从来没有出现过,双方都没有义务遵守。这里没有反悔,因为没有义务,怎么能反悔呢?然而,同意发生性关系仍然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前三次,朱自愿承认包夜协议,并自愿与王发生性关系。他们属于用金钱交换性行为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刑法规定的范畴。请注意,王第四次与朱发生性关系,明显是强迫,违背了朱的意愿,侵犯了朱的性自主决策权。王构成强奸罪。但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特殊性,朱某对强奸罪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结论:有人说嫖娼没有后患,付钱两清。嫖娼只是一次性交易,没有后遗症。与养小三相比,这种风险更小。但是这种知道你知道我知道的违法行为,一旦你感染了疾病,比如艾滋病,你又想哭了,违法是有代价的,你必须知道自己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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