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嫖娼纠纷报警谎称被强奸 当事男女均被拘留13日
扬子晚报网11月9日讯(记者郭凯记者朱鼎兆)淮安盱眙一名女子因嫖娼资金纠纷拨打110,谎称被“强奸”,希望警方惩罚“罪魁祸首”。警方接到报警,迅速发现这是一场卖淫嫖娼引发的闹剧。9日,盱眙警方依法对当事男女处以行政拘留13天的处罚。
11月6日晚22点左右,一名女子报警称,她在盱眙县速8酒店被强奸。接到指示后,新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找到了女报警魏。面对警方的询问,魏说强奸她的男子叫陈。至于具体的过程,魏犹豫了一下,停止了说话。感觉隐藏后,警方开始深入询问。
看到无法隐瞒,魏不得不承认,当晚10点左右,在KTV唱歌的男子陈通过电话邀请她出去开房。双方同意“服务费”的价格是1500元。然后他们约好在速8酒店开房。完成后,魏提出有事要离开,可以退还陈500元。然而,陈拒绝以包夜为由同意,双方发生了争吵。魏一怒之下拨打110,想找警察“讨个公道”。但在警方的详细询问中,未能蒙混过关。目前,警方因涉嫌卖淫嫖娼,依法对陈某、魏某处以行政拘留13天的处罚。编辑:王育昕
前夫分居后欠债 让她摆脱共同债务人身份的建议
取款时,发现银行卡已被冻结。经查询,前夫因债务被起诉,成为共同债务人。然而,在分居期间,他们彼此经济独立,因此他们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分居后,配偶应该承担债务吗?
检察官在办案服务大厅接待当事人
三张借据,总共7.5万元,虽然发生在婚姻期间,但此时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在分居期间,胡姐姐和她的孩子们不仅没有花前夫的钱,而且还因为他背负了债务,这让她很生气。
2019年6月5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建议再审,法院再审判决:撤销2011年民事判决,判决李某承担借款7.5万元的债务。
一纸判决——她成了共同债务人
“据说检察院是维护公平的地方。你给我评价。这笔钱应该由我共同承担吗?2018年5月,胡大姐来到淮阴区检察院反映情况:2011年4月,她到银行取钱时,发现自己的工资卡已被法院冻结。去法院检查,原来前夫李某在两人离婚前,于2008年、2009年、2010年向杨某借了7.5万元。后来,由于李某未能及时偿还债务,杨某将胡姐姐作为共同债务人起诉法院。2011年3月,法院裁定胡大姐与李某共同承担债务。法院冻结了她的银行卡,因为她没有按时履行判决。
“我和李已经离婚很久了。我没有在借据上签字,也没有收到法院的传票,也没有参加法庭。为什么我要一起承担这笔钱?请检察院帮我主持正义。”当胡姐发现工资卡被冻结时,案件已经过了上诉期,判决已经生效。
胡姐姐告诉检察官,她和李是同学。婚后,胡大姐在学校工作,李在国有单位工作。后来,李因为单位重组,下岗做生意,一年四季都没有回家。2003年,李某因嫖娼被治安处罚,两人关系完全破裂。2007年,在胡大姐单位领导的见证下,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然后彻底分居。直到2011年1月,两人正式离婚。“我不知道他在外面干什么。我和我的孩子从来没有用过他一分钱,更不用说他向谁借钱了。”
问-发现他犯了重婚罪
淮安万达公寓那里有嫖娼的地方
“请放心,如果事实真的如你所说,我们一定会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检察官安慰胡姐姐,准备调查此案。
7.5万元的债务是怎么回事?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围绕争议焦点,检察机关找到李,核实相关情况,李说实话:2007年,他和胡姐姐私下协议离婚,到家乡做温室蔬菜种植业务,7.5万元债务,真的是三次向朋友杨借,用于业务周转。李说,法院的开庭传票和诉状副本都被他拿走了,导致胡大姐未能及时出庭应诉。检察官通过转移当年的诉讼资料,也证明胡姐姐确实没有签署送达文件。
随后,当检察官再次联系胡姐姐时,她无意中抱怨,让检察官有了新的发现:“我嫁给李真的很瞎,他和我没有正式离婚,也和别人住在一起生孩子。”如果胡姐姐说的情况是真的,这与李的贷款有关吗?检察官决定进一步调查。
原来,2008年,李在家乡种植蔬菜温室,与在蔬菜温室做家务的女子方相处融洽。后来,他们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怀孕生子。2011年4月,当胡姐姐知道自己已经成为共同债务人,去李的家乡寻找李时,她意识到李和方非法同居生子。一怒之下,胡大姐向公安机关指控李某犯重婚罪,并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李于2013年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院再审撤销原判的建议
通过对整个案件的审查,检察官认为:1、李借的7.5万元贷款是其中一人借的,没有胡姐姐的签名,事后也没有得到认可;2、虽然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实际上并没有住在一起。李借的钱不用于共同生活费,有两张借据,都是在李某和方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产生的;三、李某拿走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文件,导致胡大姐未能出庭抗辩。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认为贷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7.5万元债务由李一方偿还。
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有必要审查确定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否基于夫妻共同意图,后来被对方认可,否则不支持其主张。2018年7月2日,淮阴区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撤销了原判决,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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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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